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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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339.4元(已赔付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8079.91元(已赔付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负担7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被告***负担1417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