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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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及《汉熙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位于营口市站前区锦联经典汇24#-1-20、24#-2-1、24#3-1);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25,511元(以上租金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剩余租金按照《商铺租赁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7,87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8元、补交46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5元、被告***承担17700元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