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大通保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营口大通保运物流有限公司欠款38409.8元,并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共计152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