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8179.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护理费11480元、交通费4750.5元、营养费3500元,共计164610.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原告***负担980元、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3592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