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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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便民药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护理费4609.64元、交通费84元,合计4693.64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048.36元(64048.36元-10000元-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合计51848.3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602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