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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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丰迅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市绿源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恩施丰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车辆及其他动产、不动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车辆及其他动产、不动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恩施丰迅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恩施市绿源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 上述一、二、三项保全财产价值总额以80万元为限。如果保全价值总额超出80万元,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