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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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65970.79元,向***给付垫付款7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2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2995.8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计1534元,原告***负担16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3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