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青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
嘉兴市晟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对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9188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5728681.89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在《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信杭嘉银保字第ZB0300号)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信杭嘉银保字第ZB0132号)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以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东侧的不动产[权证号:嘉房权证秀洲字第××号、00××49号、00××50号,嘉兴国用(2010)第1852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5820000元范围内按《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信杭嘉银抵字第ZD0025号)的约定优先受偿;

四、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2017房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17960000元优先受偿;

五、***、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所担保债权在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应予扣减;***、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4843元,由***承担,其中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对3033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976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41元,由***承担,其中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对6221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200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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