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透支本金30765.26元、利息3453.89元、违约金1671.84元、手续费512.49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日,此后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收标准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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