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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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00元及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