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本金3670万元及利息8883602元(利息暂计算到2019年6月10日,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734万元,合计52923602元。 二、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对被告***所有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享有在本院确定的还款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6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