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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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晖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1月24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87142.26元;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2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第十六条条第三款约定计算); 四、由***、***、***、***、***、***、***、济南新晖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新晖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计989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059元,由***、***、***、***、***、***、***、***、济南新晖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