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564号 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增胜。 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谊。 被告: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怀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冉然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云升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