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1月24日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130055.94元;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8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第十六条条第三款约定计算);

四、由***、***、***、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计保全费1370元,共计2821元,由***、济南周公醉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