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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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1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福昌,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祥,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静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阮晓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