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1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福昌,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祥,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静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阮晓艳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