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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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永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838747.19元(483659.75元+355087.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83元,由福州永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负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