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永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州永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838747.19元(483659.75元+355087.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83元,由福州永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负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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