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75926.87元; 二、被告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00元减半收取3465.00元,由原告***负担1732.50元,由被告***、被告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32.50元。(与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