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75926.87元;

二、被告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00元减半收取3465.00元,由原告***负担1732.50元,由被告***、被告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32.50元。(与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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