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

8466号第一、第四、第六、第七项;

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

8466号第五、第八项;

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

8466号第二项为: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支付尚欠租金716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7年10月21日前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为18438.9元,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64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00元为基数按年24%标准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00元为基数按年24%标准自2018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5月24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70元为基数按年24%标准自2018年4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

8466号第三项为: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支付占用使用厦门市寿彭路1号10号楼第一层、第二层房屋的占用费(按每日707.3元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算至实际腾退返还讼争房屋之日止);

五、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管道维修费48950元、铝合金窗户更换费17600元;

六、驳回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

求;

七、驳回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外贸公司负担1943元,由德才公司负担11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外贸公司负担722元,由德才公司负担1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25元,由外贸公司负担3553元,由德才公司负担4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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