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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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六项; 二、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三、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951,232元及利息(利息以5,951,2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20元,鉴定费97,300元,由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负担107,472元,由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负担71,6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94元,鉴定费41,700元,由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负担44,994元,由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4000元,由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18,809元,由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负担3,009元,由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负担15,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