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中逾期交房给付违约金之约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5000元(2014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