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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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判令***、***、厦门鹭屹俊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82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部分; 二、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82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部分;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厦门鹭屹俊达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845元,财产保全费170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196元,由***负担415元,***、***、厦门鹭屹俊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781元。 再审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