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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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拓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36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40元,被告***负担3610元。司法鉴定费99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