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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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继承晏建军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赞皇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月利率7.0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月利率10.5‰;晏建军已经给付原告的10133.22元利息,应依法予以扣除) 二、原告赞皇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晏建军名下的位于赞皇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