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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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恒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厦门恒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厦门恒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厦门恒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上诉人广西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