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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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 二、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盐城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房款利息598033元、房款8005237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盐城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88元,由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97688元,盐城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69元,由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97688元;盐城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2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