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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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全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济南全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所签订的2份《补充协议》及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工业北路252号的黄台市场(共四层)房产腾退给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9082072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7日止); 四、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占用费(分段计算如下: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黄台市场1至3层按年租金520万元标准计算为327671.23元【5200000元÷365天×23天】;自2018年10月1日起,黄台市场1至3层按年租金540万元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黄台市场4层按年租金408471.68元标准计算为60431.43元【408471.68元÷365天×54天】;自2018年11月1日起,黄台市场4层按年租金428895.26元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济南全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9082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六、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三至第五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济南全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92元,由被告济南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