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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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151199.87元、复利1429.78元; 二、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按照月利率6.52500‰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9.7875‰(6.52500‰×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以每月结息日累计应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2500‰计算的复利以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期内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9.7875‰(6.52500‰×1.5倍)计算的复利; 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律师费31793元; 五、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九、***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16600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