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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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变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21373.14元”;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工程款5821373.14元加保证金70万元为基数,自***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五、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南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的上诉请求; 八、驳回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南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86元,由***负担44194.40元,由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负担33145.80元,由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南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314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