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1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不足部分损失共计5955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负担5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