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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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58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5800元; 三、被告***、被告山东冠县鑫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225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2250元,被告元氏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和山东冠县鑫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由被告***和元氏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