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乐亭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缓化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6092.96元(直接打到原告***银行卡账户中);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5808.39元(直接打到原告***银行卡账户中);

三、被告***、乐亭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缓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0元,由原告***负担385元,由被告***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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