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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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560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卡号:62×××18。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4594.76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卡号:62×××18。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赔偿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4400元。此款直接汇入被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厂支行,卡号:62×××67。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