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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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彦扎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784.10元。 二、被告***、巴彦扎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九日,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105%计息(已还借期内利息2923.75元);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九日至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以49791.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46575%计息;自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至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以49784.1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46575%计息;自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84.1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46575%计息(已还逾期利息13192.45元)。 三、被告阿日奔他布那、***、***、娜仁***、***对上述一、二两项判令负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巴彦扎日嘎拉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被告阿日奔他布那、***、***、娜仁***、***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