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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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7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止;2、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起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止;3、以本金5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前述三项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