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1581681.6元,合计3481681.6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0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4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6.9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即宁房建2015字第00010806号抵押的22套房屋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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