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81民初18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22号。

负责人:万建伟,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洛阳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4号1幢303.

法定代表人:关艳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诉被告:***、***、洛阳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预收诉讼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永旭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鹏媛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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