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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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81民初18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22号。 负责人:万建伟,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洛阳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4号1幢303. 法定代表人:关艳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诉被告:***、***、洛阳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预收诉讼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永旭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鹏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