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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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10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10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惠州市焦点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262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惠州市焦点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惠州市焦点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对惠州市焦点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多交的1600元,本院不再退回,由惠州市焦点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货款支付中予以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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