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执行人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兴隆镇优良河(兴隆镇和谐东路北)的4654.81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限被执行人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自财产被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