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42104.16元,其中直接给付原告***214062.3元(此款汇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梁垛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85),返还被告***28041.86元(此款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梁垛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7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2841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4941元,由原告***负担369元,被告***负担4572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