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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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健舒家具有限公司 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 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贷款本金2200000元、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12346.75元以及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滨海健舒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被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海陵北路222号玖隆钱江观邸13幢8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1416347号)及东台市朝阳新村B区3号楼303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14163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第1416347号担保范围为本金99.7万元及利息,第1416348号担保范围为本金32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8元,减半收取12289元,由被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滨海健舒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