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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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山县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玉山县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970元及暂计至2019年8月1日止的违约金573.12元,合计人民币6,543.12元,并以4,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物业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原告诉请的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