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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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东港市弘晟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合计134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东港市弘晟物流有限公司评估费9206元。

三、重新评估费7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5000元(已垫付7200元),原告东港市弘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元收取2130元,由被告***负担1588元,原告东港市弘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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