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880.14元,给付原告***医疗费380.28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误工费2,021.6元,给付原告***误工费2,021.6元,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车辆修理费4,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康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