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市恒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清市录轩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恒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录轩机械有限公司、王锋、许雯倩、唐娇娇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