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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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7977.6元; 三、变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71910.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评估费30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9170元,由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4元,***负担733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负担3640元,由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