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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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海阳隆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借款本金221224.84元,利息45089.22元,本息合计266314.06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利率承担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海阳隆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5元,诉讼保全费1852元,由***、***、海阳隆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