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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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386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迪,系该公司厚镇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7.8‰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0.1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按月利率7.8‰计算,2017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璞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依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