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赔付原告***、***110,0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赔付原告***、***100,000.00元;

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5,070.16元,被告***赔偿原告***、***23,042.0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2.0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4,546.00元、被告***承担2,727.60元、原告***、***共同承担1,818.40的元。因原告方已垫付,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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