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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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99660.31元及利息(包括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期内利息为730.12元;逾期利息为1158.56元,并以本金99660.3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为9.3元,并以期内利息730.1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号为乐联银(2018)最保字第***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50000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在2018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被告***在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处所负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50000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