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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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西湖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西湖全顺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陆川西湖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为122477.08元,之后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9375‰计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复利,已支付的利息应予扣减); 原告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西湖全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用作借款质押物的被告广西陆川西湖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兑现、转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广西西湖全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80元,减半收取15890元,由被告被告广西陆川西湖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广西西湖全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